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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热心市民先阅读宁波市城市管理义务工作者协会章程:

宁波市城市管理义务工作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宁波市城市管理义务工作者协会,简称宁波市城管义工协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会是由社会个人和单位自愿参加并联合的,关心参与城市管理工作的全市性组织,属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人民城市人民管,管好城市为人民”的理念,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努力形成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城市管理工作新局面。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甬港南路18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建立健全城市管理义务工作规章制度;
(二)制定开展城市管理义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城市管理义务工作者的组织、培训、指导、管理和
表彰;
(四)组织开展城市管理义务工作的宣传与交流活动;
(五)维护城市管理义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六)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宜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管理制度,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
种。单位会员主要是指有一定人员数量的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农村、社区及其他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一)热心、自愿并义务从事城市管理某方面的服务或相关内容的活动;
(二)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符合参加城管义工服务要求的自身条件,并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
(四)在宁波生活、工作一年以上的热心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进行资料审核;
(三)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正式行文批复并告知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发给城管义工个人会员证,单位会员发给城管义工单位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开展的活动;
(三)要求获得义工服务期间相应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监督本会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
(五)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完成本会委托或交办的工作;
(三)向本会反映社情民意,提供涉及城管工作的有关信息资料和情况;
(四)宣传本会宗旨,维护本会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本会的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城管义工会员证。
会员无故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法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设代表数100人左右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届满后按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由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当选为理事的单位会员,由其负责人作为代表出任理事。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选本会常务理事会;
(三)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本会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七)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本会重大事务;
(八)决定本会会员吸收和资格的取消;
(九)决定本会的内设机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七、八、九、十项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在六区设办事处,街道设服务点,社区设联络站,形成四级组织网络,开展城管义工相关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由常务理事会协商推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干事若干名组成,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审查并经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审查并经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经会长委托,可以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相应机构开展工作;
(三)向会长、副会长报告工作,提交请示;
(四)向理事会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政府扶持、社会捐赠及其它合法收入包括利息,经费的筹集、使用、管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宁波市民政局和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如下程序:
(一)理事会表决通过;
(二)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审查同意;
(四)宁波市民政局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审查同意后,向宁波市民政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停止除清算外的一切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宁波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和宁波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8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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